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资讯来源: 发布时间: 2023-04-18

重庆城市科技学院

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以及教育部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督促教、以督促学、以督促管、督导结合,重在指导”的原则,充分发挥督导在办学治校、本科教学中的促进作用,推动本科教学持续改进,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与机构

第四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督导体系。

第五条 学校设立教育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作为独立于管理部门的专家组织,负责全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督导委员会由专兼职督导组成,设主任1名,由政府督导专员担任,副主任1名,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专职督导5-7名,兼职督导9-13名。

第六条  设立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导办),作为督导委员会日常工作服务和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督导办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

第七条 二级学院参照本章程成立学院督导组(以下简称院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督导员2~5名,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院教学秘书为本院督导组联系人。

第八条 督导组接受学校督导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在需要时,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交叉检查工作。

第三章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院督导组)成员由熟悉高等教育教学规律,有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工作认真负责,公道正派,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的退休或在编在岗的教师及资深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教学单位推荐,督导办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校长聘任。若聘期内的校督导委员会成员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由督导办提请校长审定,可适时终止聘任。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学校督导办,由学校统一聘任。院督导组成员一般任期三年,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具体情况延聘或提前解聘。因健康等特殊情况,累计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者,原则上终止聘期。

第十二条 已担任督导委员会委员的原则上不再兼任二级学院督导组成员。

第四章 

第十三条 督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提出建议;对师德师风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对学校教风、学风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对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教学和教材建设方案和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提出建议;  

(三)参与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培训和教研教改、教学评优、教学竞赛评价等工作。

(四)在全校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随机性、针对性、重点性听课;

(五)对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性(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问题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为学校人才培养提供依据与建设性意见;

(六)对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教育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情况、管理工作质量以及落实教学中心地位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督导组的职责:

(一)对本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建议

(二)对本学院教师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等进行监督、检查、评价、指导;

(三)有计划有侧重点地听课,并了解有关教师的教学进度、课堂(实验)教学、教案准备、作业及实习报告批改等情况。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能力的指导。

(四)参加学校安排的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以及交叉检查工作;协助学校做好考试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加强考风建设,参与考试巡视等工作;

(五)完成学校督导委员会等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会根据学校年度本科教学工作要点,确定工作重点,按学期制定工作计划和撰写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督导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要求:

(一)建立常规教学检查制度。抓好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定期开展教学秩序、教风、学风监督检查,每周的日常教学秩序巡查至少一次,了解学生的课堂纪律、到课率等与学习有关的学风情况,及时通报情况和所发现的问题;

(二)建立听评课制度。听课过程中,须遵守授课作息时间,尊重教师劳动,认真填写《重庆城市科技学院课堂教学评议表》,课后及时与任课教师沟通交流,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教师提高教学业务水平,改善教学效果; 

(三)原则上,督导委员会专职督导委员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12学时,兼职督导委员平均每周听课不少于2~4学时;二级学院督导组成员每周听课次数依据本学院情况而定。

(四)建立信息沟通反馈制度。定期召开各类师生座谈会,听取教师和学生对教学工作、教学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及有关部门反映和汇报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深入各教学单位、系部了解教学研究情况,帮助青年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授课质量;

(五)督导委员会每月汇总督导信息和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和学院(部),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教务处、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反馈信息;

(六)建立例会制度。每学期召开12次校督导委员会成员与二级学院督导组组长联席会议,促进校院两级督导组织的交流和研讨;每学期召开1次校督导委员会总结会,交流和探讨督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学校提供决策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校为督导委员会及各督导组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督导委员会(督导组)工作正常开展。学校兼职督导实行津贴制,按完成工作的实际情况计入相应的教学工作量或给予相应津贴,专职督导按照学校相应标准给予薪酬。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由学校督导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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